其他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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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比照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86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但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所得税

一、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61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但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包括文化创意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核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3)》;

盖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所得收入需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199411日起执行。

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文化创意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3)》

盖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企事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收入需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11起执行。

四、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但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11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六、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暂未出台审批管理办法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发有关文件

印花税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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